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A .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B .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 .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 .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时间:2022-09-24 18:29:06 所属题库:自然人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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