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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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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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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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的抗税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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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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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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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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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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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线与承力索同材质时,顺线路方向吊弦偏移的标准状态()mm。(西铁供【2016】82号,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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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新()、新()或者使用新(),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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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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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给出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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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