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县(区)人民政府的(),并暂停审批该县(区)新增涉及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时间:2023-08-10 09: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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