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以货物良好状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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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迟延交付的货物本身未遭受灭失或损坏,而只是造成其他经济损失,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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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牙规则》规定,当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害、灭失,在货物目的港交付货物后,若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害以及灭失或损害的一般性质,在货物移交其掌管之前或者当时(如果灭失或损害不明显,则在3天之前),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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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规定,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如果(),货方可免于提交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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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从()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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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国海商法关于诉讼失效的规定,通常对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非自交付货物或本应交付货物之日起()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免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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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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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由货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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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另一原因所引起,但对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承运人不能免责,则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支付,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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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向其交付的,将载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通知书送交承运人,这种交接便是承运人已按运输单证所载货物,以良好状态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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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从受理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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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时效,整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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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虽然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但港口经营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原因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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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货物毛重计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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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应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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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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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自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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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①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②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③托运人申报货物重量不准确 ④押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⑤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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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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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如经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因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而轻率地采取行为或不为所引起,承运人便无权享受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若该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这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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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指对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货物迟延交付,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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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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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条款中通常规定,根据提单有权提取货物的人,除非在货物移交之前或当时,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情况书面通知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付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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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货损通知时限,对货物灭失或损坏非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次日起()提交货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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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货物,同时伴随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