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应当进行执业回避。①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用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②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时间:2023-02-09 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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