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书遗嘱如下(主文):“因长子已故,大儿媳身体不好,又带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次子及二儿媳均有工资收入,我百年之后,遗产全部由两个孙子继承。”李某签名后写上了1987年12月11日立。该遗嘱( )。

A.取消了次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过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时间:2023-01-13 11: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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