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的上海、大连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运时间,最后一起运往伦敦。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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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向中国进口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200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货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5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4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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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向国外出口花生米500公吨,合同与信用均规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备货期间,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烟台港装上3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胜利”号035W航次,又于当日在青岛港装上2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永顺”号035W航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了。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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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向中国进口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货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5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4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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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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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向中国进口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货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5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4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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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出口货物为2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1000美元CIFTOKYO,后来应国外公司要求改报FOB上海。该货物每公吨的出口运费为140美元,原报价保险分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按照CIF价的110%投保,则FOB价应该为()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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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出口某非包装商品1000公吨,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按国际惯例,如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则该公司最多可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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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3000箱,6/7/8月,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6月份装运1000箱,并收妥款项。7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8月份装运2000箱。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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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凭信用证付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由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时发货,以免影响对外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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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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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1000公吨,信用证有效期2018年4月30日,并注明该信用证按UCP600办理。该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提单签发日期也为2018年4月4日。问:该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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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以CFR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程租船运输。国外买方所在地的目的港(维多利亚港)费用较高,我方不愿承担卸货费用。已知该批出口货物每公吨CFR价格500美元,则单价条款可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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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向《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5万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10%,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6万公吨,遭到买方完全拒收。按《公约》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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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茶叶共450公吨,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port to London in July,Pard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1日在厦门港将150公吨茶叶装“东方”轮,取得一套提单;该轮船又驶往广州港装了300公吨茶叶,5月28日取得有关提单。福建某公司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提单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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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向中国进口化肥的合同。合同规定:1994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货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限延至2月15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4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儿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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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兀/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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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规定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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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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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如果按该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能安全收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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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公司向国外出口商品50公吨,每公吨3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5000美元,数量约50公吨。A公司在交货时,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从A公司利益出发,在不违约的情况下A公司最佳交货数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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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进口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的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不允许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并顺利收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物装上,在该轮行至烟台时,于3月18日又在烟台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行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单据。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信用正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145公吨,而且是分在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请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这一条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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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H公司与新加坡M公司以FOB签订一笔出口6000公吨散装货物合同。3月10日,H公司收到经M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H公司先装运2000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的名称。3月21日,H公司将1000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M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H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H公司。 这意味着H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M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H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H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M公司,而非H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M公司背书,H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H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H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讨论:H公司应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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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A公司向《公约》缔约国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规定数量为 50000公吨,允许卖方可溢短装 10%。A公司在装船时共装了58000公吨,遭到买方完全拒收。按《公约》规定,买方有权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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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20分) 二战期间,美国一卖方与英国一买方按照CIF条款达成一笔交易。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是英国某港口。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发运。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敌对德国的潜艇发现,并被对方发射的鱼雷击沉。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一消息。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则以卖方所交的货物已全部灭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2(20分) 某出口商与韩国某进口商签证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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