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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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时,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组分、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各组分含量及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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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规定,企业检验人员应当了解检验方法、过程,能够与其它人员协作完成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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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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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仍可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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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核查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审查许可的书面决定。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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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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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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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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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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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的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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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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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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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行业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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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过程中,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产品的()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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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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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补发、吊销、撤销、缴销、注销等办理情况,在办理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对依法收回、作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建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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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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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添加剂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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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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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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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实地核查组封样后,核查人员应告知企业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目录,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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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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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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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