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38.5万元,加工费10万元,加工劳务匹配的增值税率为17%,该材料加工后直接对外出售,其匹配的消费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因市场上无此商品的市场价可供参照,税法规定可组成计税价来计算应缴消费税,则甲公司收回此商品时的入账成本为()。

A . A、66.78万元 B . B、40.263万元 C . C、57.059万元 D . D、41.262万元

时间:2022-09-29 15:54:34 所属题库:会计综合练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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