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金额为10万英镑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装载价值为5万英镑的货物后交单据交议付行议付。 第二天,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与议付行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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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单位通知存款的起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5万美元、4万欧元、40万港币、500万日元、3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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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来证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散装货物,总金额10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卖方发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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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为上市公司,2010年1月1日,丙公司以银行存款6000万元购入一项无形资产。2011年和2012年年末,丙公司预计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3556万元。该项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丙公司于每年年末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后,原预计使用年限和摊销方法不变。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丙公司该项无形资产于2013年应摊销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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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10年1月1日以8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乙公司80%的股权。在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50万元,没有负债。假定乙公司所有资产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且该资产组包括商誉。需要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乙公司2×10年末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25万元。资产组(乙公司)在2×10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500万元。假定乙公司2×10年末可辨认资产包括一项固定资产和一项无形资产,其账面价值分别为375万元和250万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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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信用证,数量为10000公吨的散装货物,总金额为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按惯例,卖方发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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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的规定,如信用证条款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时,应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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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信用证上未注明是否可以撤销,则该信用证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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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UCP5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则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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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UCP6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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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0日,某美国投机者在CME卖出10张12月到期的英镑期货合约,每张金额为12.5万英镑,成交价为1.532美元/英镑。11月20日,该投机者以1.526美元/英镑的价格买入合约平仓。在不考虑其它成本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该投机者的净收益为()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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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为上市公司,20×7年1月1日,丙公司以银行存款6000万元购入一项无形资产。20×8年和20×9年末,丙公司预计该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分别为4000万元和3556万元。该项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按月摊销。丙公司于每年末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后,原预计使用年限不变。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丙公司该项无形资产于2×10年应摊销的金额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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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受益人出货8万美元后将单据交银行议付。议付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证的通知,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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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500,信用证没有规定是否可以撤销,则默认为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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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UCP 6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则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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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果一张信用证中未表明可否撤销,则可被理解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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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信用证里规定出口商交货的数量约为100吨,信用证总金额为10万美元,单价为每吨1000美元,则出口商实际交货数量可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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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境内注册的公司,其控股80%的乙公司注册地为英国伦敦。甲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为1500万英镑;应付乙公司账款为1000万英镑;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为2000万英镑。2015年12月31日,英镑与人民币的汇率为1:10。2016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销售形成应收乙公司账款5000万英镑,按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4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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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太太的子女必要生活备用金为20万,未还清的房贷20万。同时,汪太太拥有一份两全保险10万,意外伤害险10万,健康险金额10万。刘太太的寿险缺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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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时期,美国金融市场上的3个月美元定期存款利率为12%,英国金融市场上的3个月英镑定期存款利率为8%,假定当前美元汇率为GBPl=USD2.0000,3个月的美元期汇贴水为10点。试问:是否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如果存在,一个投资者有10万英镑,可以获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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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男士衬衫5 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美商,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 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相关规定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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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外贸公司与秘鲁公司以CIF价成交,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秘鲁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开出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我方以信用证规定准备货物时,收到对方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16%,我方未同意,依照原信用证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但遭到议付银行以保险单金额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试分析议付行拒付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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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兀/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对方如期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30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我方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是否能安全收汇?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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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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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未以包装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即使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只要所只用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允许有()的增减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