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物流寄递环节查获真烟案件的零售户的处理标准:存在收购行为的零售户,收购数量在50条(含)以下的,停止供货();收购数量在50条以上的,停止供货()

A.1个月,3个月 B.2个月,3个月 C.2个月,6个月 D.3个月,6个月

时间:2023-10-15 09: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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