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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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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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行为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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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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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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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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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行为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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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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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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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 )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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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无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上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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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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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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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违法行为,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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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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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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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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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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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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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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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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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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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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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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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