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等人员。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B.实际控制人 C.安全生产监察人员

时间:2024-06-12 16: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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