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9日,福建A公司与卖方日本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3千台日产"东芝"牌窗式空调机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福州、总价款式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前30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买方按期开出了约定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于6月30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的第一批1500台空调机后装船,并签发了联运提单,7月1日启运后该批货物按时运到福建。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在7月22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机,于7月25日提前签发了指名"大仓山"轮的联运提单。该提单载明:"承运人为日本RO公司;提单签署日期为7月25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等内容。但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实际于8月20日才将第二批货物装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货才抵达福建A公司所在地。福建A公司于7月25日接到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福建B供销公司以每台2千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交货期为8月20日前。后因货物迟到,致使福建B供销公司解除合同并向福建A公司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空调销售季节,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福建A公司多方努力仍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只得以每台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福建A公司于是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因其提前签发提单所致的经济损失计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日元4846万元;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预期利润75万元及律师、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辩称:福建A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而导致的损失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按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发的提单是"备运提单",承运人收货后在提单栏目上签署的日期,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提单才成为"已装船提单"。

问:1.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提前签发提单属于什么提单?() A.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提前签发的提单属于预借提单。 B.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提前签发的提单是已装船提单 2.提前签发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如何?() A. 预借提单实际上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共同欺诈行为,法律不许承运人伪造装船日期。 B. 预借提单是合法的 3.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A.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要承担福建A公司的损失责任 B. 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不应该承担福建A公司的损失责任

时间:2023-12-19 16: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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