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谁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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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具备下列哪些构成要件?() ①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②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③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④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⑤因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情势变更的发生 ⑥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⑦因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示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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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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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承拖方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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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的,( )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持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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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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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对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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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装货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托运方需向承运方支付预定运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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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约定的卸货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将货物(),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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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过程中,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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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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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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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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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合同另有约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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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以下陈述正确的是:() Ⅰ.托运人托运木(竹)排应当按照与承运人商定的单排数量、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编扎 Ⅱ.托运船舶或其他水上浮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船舶或其它水上浮物的吨位、吃水及长、宽、高和抗风能力等技术资料 Ⅲ.在船舶或其它水上浮物上加载货物,应当经承运人同意,并支付运输费用 Ⅳ.航行中木(竹)排、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物上的人员(包括船员、排工及押运员)应当听从承运人的指挥,配合承运人保证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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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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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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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后,必须出示全套正本提单,提供正式的书面申请和公司格式的银行保函,并填写提单更改单,经公司或/及代理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办理更改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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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甲的50件货物因承运人不能免责的事由在一次事故中灭失,共损失25万特别提款权,该事故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假设每件货物重2000公斤,运输船舶的总吨位为300吨。则按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承运人最后实际应该赔偿()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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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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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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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商法,在下列__情下,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①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②起拖后,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③起拖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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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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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福建A公司与卖方日本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3千台日产"东芝"牌窗式空调机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福州、总价款式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前30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买方按期开出了约定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于6月30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的第一批1500台空调机后装船,并签发了联运提单,7月1日启运后该批货物按时运到福建。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在7月22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机,于7月25日提前签发了指名"大仓山"轮的联运提单。该提单载明:"承运人为日本RO公司;提单签署日期为7月25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等内容。但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实际于8月20日才将第二批货物装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货才抵达福建A公司所在地。福建A公司于7月25日接到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福建B供销公司以每台2千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交货期为8月20日前。后因货物迟到,致使福建B供销公司解除合同并向福建A公司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空调销售季节,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福建A公司多方努力仍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只得以每台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福建A公司于是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因其提前签发提单所致的经济损失计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日元4846万元;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预期利润75万元及律师、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辩称:福建A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而导致的损失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按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发的提单是"备运提单",承运人收货后在提单栏目上签署的日期,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提单才成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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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中,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不包括下列哪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