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残损单是在卸货时,对每票货物所卸下的数量与卸货清单上所记载的数量不符(发生溢卸短卸)情况下,待船舶卸货完毕,清理数字后,由理货长汇总编制的,用于表明货物溢出或短缺的情况。
相似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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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卸货港使用的主要单证。 ①提货单;②货物溢短单;③货物残损单;④卸货报告;⑤托运单;⑥收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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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目的港卸货时整件短少称为(),而由港务局或其他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货物残损称为工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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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按照起运港编制的出口载货清单和在卸货港卸下的全部货物重新按票汇总的一份详细进口载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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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货物目的港发现货物残损,为了弄清货物是否“原残”,船舶查阅的单证应包括()。 ①装货港的装货单; ②装货港的收货单; ③托运单; ④卸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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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港卸货单是分港分舱记载每票货物装舱部位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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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对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并在货票丙联左下角记明卸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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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卸货单证包括()等。 Ⅰ.货物残损单; Ⅱ.货物溢短单; Ⅲ.过驳清单; Ⅳ.卸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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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在卸货时惯用的作为卸货交接证明货物残损情况的单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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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时,如打开舱口后发现货物装舱混乱、隔票不清或有残损等情况,理货组长应通知()验看并签认后才能开始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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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卸货港或交货地点卸下的货物,在一定的时间内交由承运人运回原装货港或收货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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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驳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等。 Ⅰ.货物品名、标志、件数; Ⅱ.卸货港与卸货日期; Ⅲ.过驳船名及过驳清单号; Ⅳ.货物的残损情况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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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货物目的港发现货物残损,为了弄清货物是否“原残”,船舶查阅的单证应包括()。 ①装货港的装货单;②装货港的收货单;③托运单;④卸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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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卸货单证包括()等。 Ⅰ.货物残损单;Ⅱ.货物溢短单;Ⅲ.过驳清单;Ⅳ.卸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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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残损时,应及时通知值班驾驶员和()到现场查清货损原因,共同做好现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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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对卸下的货物登记“卸货簿”,并在()左下角记明卸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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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罐车卸货前,应确认所卸货物与贮罐所标货物名称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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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有残损、短少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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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报告又称"货物确卸报告"或"卸货记录",其作用是作为卸货证明的单证。它实际上是一份更为详细的进口载货清单,是根据船舶进口卸货提供的进口卸货清单和在卸货港卸下全部货物的情况重新按票汇总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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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就其为列入提单的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标志、件数或包数、重量及数量的准确性向承运人做出保证。若托运人申报的货物与提单所载不符,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方手中,而在卸货港口引导起争议并赔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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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溢短单是在卸货完毕后,由理货长根据现场理货人员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的各种残损情况的记录汇总编制而成,用于表明货物残损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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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货物残损后,有关方应停止卸货,保留残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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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口货物卸货时,在打开舱口后发现货物装舱混乱、隔票不清或发现有残损等情况,理货长应()后才能开始卸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