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A.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B.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C.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D.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E.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时间:2023-08-14 14: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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