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住院做PET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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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二、三级医院的不同,在职职工个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自负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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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医院门诊或院外发生购买社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需提供相关病情记录,由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后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在住院期间内回医院报销,纳入当次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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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医院门诊或院外发生购买社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需提供相关病情记录,由主诊医生提出申请,()签字,医保办核准后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在住院期间内回医院报销,纳入当次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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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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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出院结算时,必须持本人社保卡(医保卡)进行结算,实现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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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定点医院核准,同意参保人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再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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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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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时间确定其医保待遇支付年度。如参保患者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较高,可自愿在当年的()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并重新办理入院,住院医疗费用按不同年度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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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可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住院()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治疗。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非急诊抢救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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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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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医院门诊或院外发生购买社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需提供相关病情记录,由()提出申请,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后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在住院期间内回医院报销,纳入当次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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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住院时肝移植需先自负5%的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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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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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保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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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通过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住院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在先负担10%的转外自理费用后,剩余部分参照统筹地就医待遇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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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转往市外非协议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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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治疗时做彩超检查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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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使用血管支架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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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用完且自负金额累计超过400元后,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在规定限额内结付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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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住院不足()小时要求出院、转院的,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因病情需要转院或参保人员死亡的,发生的费用按医保政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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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已有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相关费用,住院费用仍用医保结算不违反《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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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住院层流病房床位费用个人先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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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支付部分费用的一次性耗材项目时,个人先自付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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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潍坊市外住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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