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项商标权,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比较紧张,经与乙公司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合同规定,该项商标权总价款为300万元,每年年末付款100万元,三年付清,首次付款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取得的商标权当日即达到预定用途,未发生其他税费。甲公司对该项商标权采用直线法按5年摊销,无残值。2017年

A.0 B.94. 34 C.100 D.183. 34

时间:2024-06-19 16: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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