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不包括下列哪些情形:()。

A.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B.通过与电子银行ATM渠道快进快出进行资金划转; C.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D.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时间:2023-06-12 11: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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