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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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自()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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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相当于()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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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业,土地出让价款为8000万元。后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闲置1年后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据此,有关部门可以向甲企业征缴土地闲置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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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金的()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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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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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不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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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土地闲置费。这里动工开发日期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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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某企业闲置的房产,合同上注明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万元,厂房和附着物共计价款55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契税()万元。(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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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不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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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造成违约和土地闲置的逾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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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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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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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土地抵押担保,不得接受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年以上的闲置土地或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可视为闲置的土地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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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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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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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情况造成的违约和土地闲置,可以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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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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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定比例的土地闲置费,该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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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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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某企业闲置的房产及设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注明土地使用权价款1600万元,厂房和附着物共计价款702万元,签订设备买卖合同,金额50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契税()万元。(契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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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费用不属于房地产开发土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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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 年未动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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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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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的资料如下:(1)2011 年 3 月以 8000 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因闲置 1 年,支付土地闲置费 400 万元。(2)2012 年 5 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 5000 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 1000 万元。(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