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时,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间: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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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列举了12项承运人对在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的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在运输合同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否则无效,因此,又被称为“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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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对其自己履行运输区段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而对由区段承运人履行的运输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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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致使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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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时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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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下列原因中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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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另一原因所引起,但对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承运人不能免责,则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支付,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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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向其交付的,将载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通知书送交承运人,这种交接便是承运人已按运输单证所载货物,以良好状态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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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因运输()的固有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活动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Ⅰ.活动物;Ⅱ.舱面货物;Ⅲ.易流态化货物;Ⅳ.冷藏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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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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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应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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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装卸时,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是"钩到钩",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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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于下列哪些原因造成时,承运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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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在()情况下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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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在运输“舱面货物”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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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船舶的适航工作由独立合同人完成时,承运人对他们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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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如经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因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而轻率地采取行为或不为所引起,承运人便无权享受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若该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这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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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指对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货物迟延交付,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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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如果海上运输合同明确规定该合同所包含的某一特定运输区段应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人员履行,则该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由实际承运人掌管下的特定运输区段发生事故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运人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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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灭失或损坏,提单受让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赔偿要求,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法律和提单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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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如发现灭失或损坏,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5日内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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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规定,如未申报,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当每件或每单位超过()时,承运人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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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联运提单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海上或内陆水道,则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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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中通常规定,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已书面申报了高于规定限额的货物价值,并已在提单上注明,则当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按()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