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中通常规定,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已书面申报了高于规定限额的货物价值,并已在提单上注明,则当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按()进行赔偿。
相似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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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若货物在装船时包装已损坏,而承运人或其他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中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不良,则该提单上所载的货物通常被视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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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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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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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装船提单是指托运人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已接管等待装船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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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装箱货运情况下,集装箱货物已收妥,但需要等待装船。此时承运人签署的是()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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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莫瑟夫公司向英国威玛公司出口一批零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Incoterms2010CIF伦敦,信用证结算,凭2013年1月6日前货物在努瓦基耶港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结算,但莫瑟夫公司因生产周期问题,货物于2013年1月5日才在努瓦基耶港集港,并于1月10日装船完毕,在莫瑟夫公司向承运人辛巴达公司出具了保函的情况下,辛巴达公司在船离港后向莫瑟夫公司签发了2013年1月5日的清洁的已装船提单。莫瑟夫公司凭该提单议付了货款。后货物在海上沉没。根据有关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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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有效期已到,但货物尚未全部装上船,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提单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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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如果承运人或代期签发提单的其他人,得知或有合理怀疑提单中所载的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主要标志、件数或包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并不能准确地表示其实际接管的货物,或者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上述各项内容并不能准确地表示已经装船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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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则的规定,托运人在装货前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已在提单上注明,在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时,若托运人申报的货物价值小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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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装船且已签发了正本提单后,托运人再提出更正提单内容的要求,因更正提单所产生的费用,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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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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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则的规定,托运人在装货前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已在提单上注明,在货物发生灭失时,若货物的申报价值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则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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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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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而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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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牙规则,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已申报了其价值,但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中并未注明,当货物发生灭失且承运人应承担责任时,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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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就其为列入提单的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标志、件数或包数、重量及数量的准确性向承运人做出保证。若托运人申报的货物与提单所载不符,当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方手中,而在卸货港口引导起争议并赔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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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托运人对所托运的贵重货物在装船前已申报了其性质和价值,并在船方签发的提单中注明,则当货物发生灭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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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规定,如托运人事先未申报危险货物的性质,对于已装船的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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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条款中通常规定,根据提单有权提取货物的人,除非在货物移交之前或当时,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情况书面通知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付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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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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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装船前,承运人通常签发收货待运提单,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即视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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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货物于2009年9月10 日开始装船,并于同月12日全部装上船,同日船舶开航。在同月15日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的货物已于同月12日装船的提单通常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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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福建A公司与卖方日本国某公司签订了进口3千台日产"东芝"牌窗式空调机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福州、总价款式16950万日元;卖方应于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在货物装船前30天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买方按期开出了约定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于6月30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的第一批1500台空调机后装船,并签发了联运提单,7月1日启运后该批货物按时运到福建。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在7月22日收到托运人(日本国某公司)托运的第二批1500台空调机,于7月25日提前签发了指名"大仓山"轮的联运提单。该提单载明:"承运人为日本RO公司;提单签署日期为7月25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等内容。但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实际于8月20日才将第二批货物装船。因此,8月底第二批货才抵达福建A公司所在地。福建A公司于7月25日接到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日与福建B供销公司以每台2千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买卖合同,交货期为8月20日前。后因货物迟到,致使福建B供销公司解除合同并向福建A公司索赔违约金60万元人民币。因错过空调销售季节,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福建A公司多方努力仍无法在国内销售,最后只得以每台1700港元的价格向香港复出口,损失惨重。福建A公司于是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因其提前签发提单所致的经济损失计货款及利息损失共计日元4846万元;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预期利润75万元及律师、差旅费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辩称:福建A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而导致的损失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按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日本RO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货后签发的提单是"备运提单",承运人收货后在提单栏目上签署的日期,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该提单才成为"已装船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