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9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upload/20220827/c85071da6ff0aadc10ebce6c25bb4f0d.png)
相似题目
-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恶势力团伙罪”。()
-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等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
-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
-
刑法第347条第一款如何规定?
-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米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
我国《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
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理论和上述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
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份以上,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以下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第二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不同点是()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10260)()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
-
2020年12月24日公布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投资人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