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用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前往同一目的地,而且提单上也写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口,那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运输应该被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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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吨红小豆,不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只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货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毛重为51.48吨,净重为49.98吨,装运日期为7月11日。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只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货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毛重为51.04吨,净重为49.82吨,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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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情境题:我方以信用证方式向日本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及信用证都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货物存放的原因,使货物分别于不同日期在湛江、黄埔、上海个港口装上了同一航次的同一艘船上。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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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分批装运中,如果卖方任何一批货物没有按规定发货,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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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向国外出口花生米500公吨,合同与信用均规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备货期间,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烟台港装上3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胜利”号035W航次,又于当日在青岛港装上2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永顺”号035W航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了。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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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信用证,数量为10000公吨的散装货物,总金额为90万美元,未表明可否溢短装,不准分批装运,按惯例,卖方发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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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与转运,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与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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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表面注明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及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视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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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分别在大连、新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问这是否违约?能否议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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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主要是用来规定()。Ⅰ.货物的装运期限;Ⅱ.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Ⅲ.是否允许将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船;Ⅳ.是否允许在货物运输期间将货物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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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5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如果信用证有可分批装运的规定则允许分若干部分多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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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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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合同项下的货物,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装运,即使是先后在不同港口装船,也不能认定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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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名、去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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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从不同港口装运相同的货物,即为部分发运。()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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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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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禁止分批装运、中途转运、均应在信用证中予以明确,否则将被视为允许。()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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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主要是用来规定()。Ⅰ.货物的装运期限;Ⅱ.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Ⅲ.是否允许将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船;Ⅳ.是否允许在货物运输期间将货物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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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的上海、大连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运时间,最后一起运往伦敦。卖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分批装运?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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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UCP600》规定,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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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UCP600》规定,在不同时间将不同港口的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运输工具上,即使签发多分提单,也不算做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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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表面注明不同的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即使其装上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开往同一目的地,也视为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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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和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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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如无相反约定,则允许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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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进口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的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不允许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并顺利收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物装上,在该轮行至烟台时,于3月18日又在烟台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行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单据。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信用正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145公吨,而且是分在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请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这一条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