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A.1% B.1.50% C.2.00% D.2.50%

时间:2024-06-23 15: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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