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工〔2017〕592号第28条发生铁跨公限高架被撞、被盗后,工务段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工务处报告,并组织及时处理,必要时向集团公司公安、安监、综治、法律部门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合规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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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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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防护网,以防抛、坠物危及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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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穿铁路桥梁、涵洞且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当桥梁、涵洞净高小于5.0m时,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和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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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涵限高防护架应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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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系统高速铁路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规定,各设备管理单位要重点做好公铁并行地段防护桩、铁跨公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上跨桥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保持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齐全、牢固、有效,防止公铁并行地段、上跨桥处所机动车辆侵入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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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桥面及以上部位、隧道出入口、涵洞排水、桥涵限高防护架每()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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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线路下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其桥涵下净空高度不足()时,应按规定设置限高防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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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穿铁路桥梁、涵洞且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当桥梁、涵洞净高小于()时,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和车辆通过限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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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路线路下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其桥涵下净空高度不足()时,应设置限高防护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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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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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跨铁路线的立交桥应安装车辆通过限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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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地方公路主干道路的限高防护架不可设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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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应制定防护栅栏及防护栅栏门、公跨铁立交桥护栏及防护(抛)网、公铁并行防护桩(墙)、限高防护架、声屏障、救援疏散通道等设施管理办法或监督检查办法,确保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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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判伤标准:钢轨探伤评判分核伤和眼裂两种,判伤标准按《高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试行)》、《高速铁路无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试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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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隧建筑物周期性检查,对桥面及以上部位、隧道出入口、涵洞排水、桥涵限高防护架每()检查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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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防护架设置净高必须低于桥下净高()mm,并与“限高”警示标志一致摘自《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则》第7.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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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防护架设置净高必须低于桥下净高20~100 mm,并与“限高”警示标志一致摘自《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则》第7.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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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规定,()应制定防护栅栏及防护栅栏门、公跨铁立交桥护栏及防护(抛)网、公铁并行防护桩(墙)、限高防护架、声屏障、救援疏散通道等设施管理办法或监督检查办法,确保状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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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第三十八条携带仪器、酒精、和其他探伤材料乘车时按《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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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第二十四条高速铁路探伤周期。使用钢轨探伤仪对到发线钢轨和道岔每年检查4遍,其他站线钢轨和道岔每年检查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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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第三十九条探伤作业时必须携带和通讯联络设备,隧道探伤时应备齐照明器具,对失效的防护用品和通讯联络设备及时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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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第二十四条高速铁路探伤周期。对重点地段适当延长探伤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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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第二十五条普速铁路探伤周期。钢轨探伤检查应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依据等条件合理确定钢轨探伤周期,冬季探伤间隔时间应短于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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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第四十二条焊接接头探伤时,负责人员应佩戴防护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