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审核出口企业的单据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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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国际业务部收单后,应在收单日起()工作日内根据信用证条款对单据作审核,无误后,在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正本背面加盖批注章,进行批注,并退回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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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开立一份仅指定B银行作议付行的远期议付信用证,受益人通过其他银行将单据在规定时间内将单据寄交A银行,请问A银行应对所提交的相符单据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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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的信用证支付程序为()。Ⅰ.议付银行按信用证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受益人付款;Ⅱ.开证银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银行付款;Ⅲ.议付银行将单据等寄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Ⅳ.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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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订立计算机买卖合同,约定CIF(上海),信用证方式付款。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卖方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和发票等单据,并向德国的议付行办理了议付。后来,承运人的船舶遭遇特大暴雨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此时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全部单据,也得知货物全部灭失。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中何者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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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担保提货后,银行收到正本单据时,如客户迟迟不来办理付款、承兑手续,银行也应向议付行付款或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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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受益人单据后,应在()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及信用证即期付款、延期付款确认或拒付的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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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银行在经过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将票据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出口商。议付行就成了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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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银行在经过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将票据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出口商。议付行就成为了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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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信用证下保兑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对单据进行了议付。但是开证行收单审核后认为单据不合格而拒绝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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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I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用于进口货物。议付行向其提交了单据,但I行发现单据不符。它将不符点通知了议付行,并告知保存单据听候处理。同时,I行将不符点通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接受了不符点。于是I行通知议付行接受单据并告知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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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开户银行(议付行),银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出口商),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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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征银行已宣布破产,改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蛋壳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义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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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托收支付方式,单证的交付是指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将合同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托收行,由托收行按不同的要求,向国外银行寄单、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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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偿付行只有在亲自审核单据并确认单证一致后,才能向议付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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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中有这样一个条款:“Documents must arrive at the offices of Bank I before arrival of the vessel.”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单据,A行及时审核了单据,发现单证相符,对受益人进行了议付,并把单据寄给I行索汇。I行审核A行寄来的单据后拒绝接单,理由是延迟交单。I行收到单据日期是在船到以后。因此I行将代为保管单据,并听候A行的指示。请问I行的做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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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收到()寄交的单据要进行进口到单审核,并缮制进口信用证到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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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即通知行或议付行)寄交信用证相关资料次日起()个营业日内,根据相关要求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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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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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条件下,信用证是开证行按照 要求开立的,然后传递给出口地的 送至 _备货出运,在出口企业取得货运单据后即向 交单,经 审核无误后寄国外 索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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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和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对于货款额付出均是无追索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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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多少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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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在审核单据时未发现单据中的错误而办理了买单议付。单到开证行被拒付,议付行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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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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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