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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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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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八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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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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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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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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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建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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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停产整顿不少于2日,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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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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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以上的,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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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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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不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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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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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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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个,或者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也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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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属于“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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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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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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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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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石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指南(试行)》,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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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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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不属于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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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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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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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永瑞化工厂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