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A.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B.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I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C.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D.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I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时间:2024-04-07 15: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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