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B.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C.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D.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时间:2023-02-14 1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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