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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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代签,签字人不在公司时可以委 托有管理权限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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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1处用火,实行1处、1证、1人,不能用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其中1处指1个用火地点,包括动火点周围()以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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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以下同)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存在2种以上可燃气体的混和物,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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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用火点和()外,不擅自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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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履行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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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生产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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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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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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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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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检查()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监火时要佩戴();用火过程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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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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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申请后,就可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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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防火防范措施不落实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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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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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荒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 级人民政府或者A 人民政府授予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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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哪些方式,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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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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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部负责检查各类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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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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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合“三不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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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 (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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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特级用火、一级用火限1点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和1名监护人;日常二级用火2点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和1名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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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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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处负责检查各类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