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女方要求离婚也应准许,因为其享有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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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与妻子因家庭矛盾屡次发生激烈冲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矛盾未见缓和。小赵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鉴于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并告知小赵夫妇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这种做法遵循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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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30岁,已婚,有一3岁儿子。因"心烦、焦虑1个月"来医院诊治。近1年来,夫妻感情紧张,妻子曾提出离婚,患者拒绝。1个月前,患者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且带儿子离开家庭。患者托朋友与妻子和解亦无结果,出现心烦、紧张,焦虑不安,生活邋遢,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伴心慌。查:心电图正常。交谈切题,焦虑明显,不理解妻子为何要离婚,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起初,患者认识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经过数次心理治疗后,患者能正确对待当前的家庭关系,逐步回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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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甲女与乙男打工时相识,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后双方感情破裂,乙男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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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30岁,已婚,有一3岁儿子。因“心烦、焦虑1个月”来医院诊治。近1年来,夫妻感情紧张,妻子曾提出离婚,患者拒绝。1个月前,患者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且带儿子离开家庭。患者托朋友与妻子和解亦无结果,出现心烦、紧张,焦虑不安,生活邋遢,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伴心慌。查:心电图正常。交谈切题,焦虑明显,不理解妻子为何要离婚,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起初,患者认识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经过数次心理治疗后,患者能正确对待当前的家庭关系,逐步回复正常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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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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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与方某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而判决不予离婚。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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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丈夫感情长期不和,但是因为孩子年龄尚小,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生活环境,夫妻双方勉强维持婚姻。最近,刘某发现丈夫出轨了,于是刘某忍无可忍提出了离婚。根据婚前协议,在此情况下,她可以分到更多的财产,但是刘某的丈夫反对离婚,他认为现在离婚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双方来到社工机构寻求帮助。在此案例中,社会工作者面对的伦理困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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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齐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欲离婚,并且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但是对儿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则二人离婚应当通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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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侗与李莉于1996年元月结婚,2005年6月,张侗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李莉同意离婚,但二人在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上发生争执,协议不成。 主要问题是: 张侗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李莉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张侗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对以上四个争执点,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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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美国纽约的美籍华人张扬与中国公民李雯系夫妻。李雯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扬离婚。此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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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在2010年12月结婚,甲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甲乙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年协议离婚,双方就前述房屋不能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判决,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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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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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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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登记,三位同学发表了以下看法:甲: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夫妻双方。乙:夫妻双方有真实的离婚合意,且对离婚后各项问题作出了妥当安排,登记机关应当准许登记离婚。丙:离婚登记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公示四个环节。其中正确的说法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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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实践中可从下列哪些方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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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提出离婚,那么二人在诉讼离婚时必经的庭审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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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尚未退休,女方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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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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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都想争取一岁的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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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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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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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丙,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甲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乙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0年4月起,甲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给家里,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2年5月,甲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乙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目前所住房屋系甲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甲提出:离婚后乙应搬出该房回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丙由他抚养。但乙不同意甲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甲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乙向其亲友借债l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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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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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有余。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较大纠纷,感情破裂,于是两人就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考虑到女方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就约定李某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物权性的居住权,王某和任何房屋买受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另一方的居住权。请问双方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