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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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与妻子因家庭矛盾屡次发生激烈冲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矛盾未见缓和。小赵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鉴于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并告知小赵夫妇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这种做法遵循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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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欲提出离婚诉讼,调解员老张得知后主动前去调节,小李冷静后愿意接受调解,但其妻子觉得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老张坚持认为年轻人因一时冲动离婚很可惜,仍坚持要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老张的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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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城市居民,且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小孩后,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能否安排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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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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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齐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欲离婚,并且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分配,但是对儿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则二人离婚应当通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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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长期的审判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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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为内蒙古地区户籍,其中夫妻一方系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小孩后,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能否安排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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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在该案例中,丁志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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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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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欲提出离婚诉讼,调解员老张得知后主动前去调解。小李冷静后愿意接受调解,但其妻子觉得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明确拒绝调解。老张坚持认为年轻人因一时冲动离婚很可惜,仍坚持要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老张的行为违反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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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是夫妻关系,因感情发生破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该诉讼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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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实践中可从下列哪些方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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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评判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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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女方要求离婚也应准许,因为其享有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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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0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2年双方生育一女。2004年10月起,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由张某完成。2008年1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下列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的有()。[2009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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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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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经常被丈夫乙打骂,向区法院起诉离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何种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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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8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6月起,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由张某完成。2016年8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下列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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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都想争取一岁的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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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和小张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小王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关于该案是否公开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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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丫与小飞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20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小飞还时常殴打小丫。一次,小丫在娘家再次遭到小飞殴打,致使小丫96岁的爷爷被吓病。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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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美国纽约的华侨张扬与中国公民李雯 系夫妻。李雯居住在国内。张扬以双方长期分居、夫 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国内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雯离 婚。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A.由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B.国内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 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C.由国外居住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D.国内居住一方住所地和国外居住一方所地都 有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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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有余。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较大纠纷,感情破裂,于是两人就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考虑到女方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就约定李某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物权性的居住权,王某和任何房屋买受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另一方的居住权。请问双方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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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包的鱼塘与乙房相邻,因塘水常年渗漏,致使乙房屋墙角下陷,双方发生纠纷,该纠纷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