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进口付汇,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或使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的,退汇资金进入待核查帐户经合规性审核后,可以转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也可以直接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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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代理进口应当由代理方付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代理方不能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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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对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银行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进口项下开证、付汇时,均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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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但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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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货物贸易管理政策规定,企业办理出口收汇退汇支出时,银行无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根据企业自身需求从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企业待核查账户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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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兴业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兴业银行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其中,“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结汇或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先进入待核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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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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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贸易项下()结算方式,银行付汇后要保留企业专用于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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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进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时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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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凭“登记类别”为“B类企业超额度”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付汇、开证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无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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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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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不必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以直接转入企业的经常项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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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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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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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收汇业务项下贸易融资放款及境外回款可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通过待核查帐户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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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的资金,可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在办理提前购汇手续时可不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购汇和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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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税区内进口单位,非贸易项下的付汇以及无需付汇而到货以外,境内其他进口单位以通过我行购汇支付或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直接支付的方式,向境外(包括保税区)支付的哪些款项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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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A类企业在内,只要企业将待核查账户内的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银行都必须审核企业提供的付汇凭证,企业未办理对外支付前银行不能办理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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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贸易项下收汇可直接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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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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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退汇业务,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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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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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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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不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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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单证审核后办理付汇前,未超过付汇额度的,应通过监测系统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超过付汇额度的,应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或提示企业到外汇局进行额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