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某年8月份装运,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外商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not later than 5,Aug。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国。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before 15,Sept.。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信用证有效期也用页延1个月。我方于9月15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认为在装船期上单证不符。但货已发运,只得以托收方式收款。请问为什么只能以托收方式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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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 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 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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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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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中规定装运条款为“2001年7/8月装运”,那么出口公司必须将货物于七、八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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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公司提交两份不同装运港口的提单时,银行是否会议付该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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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材料回答题: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我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办好了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我方收到外商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收据,要求我方付款,为此: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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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3000箱,6/7/8月,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6月份装运1000箱,并收妥款项。7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8月份装运2000箱。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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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凭信用证付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开来信用证。由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到,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仍应按时发货,以免影响对外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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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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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出口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为“2012年7/8月装运”,那么我方出口公司必须在7月、8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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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进出口公司拟向马来西亚客商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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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因我方未及时向对方发出装运通知,结果导致买方未能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船开航后不久便触礁沉没,货物全部损失,故对方拒绝付款。我方可以以货物灭失发生在货物装上船之后,CFR规定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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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宗货物一批,我方在货物装运前已向国内某保险公司按CIC条款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因此,保险公司的责任应从货物离开卖方仓库开始至运抵买方仓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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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某公司与法国客户按CIP条件签订一份圣诞礼品的出口合同。由于圣诞节货物有销售季节性,因此我方在合同中不但要规定装运期,还要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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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出口公司于2001年8年10日用特快专递向德国汉堡某公司发盘,限2001年8月25日复到有效。8月23日下午3时我公司同时收到德国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传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 公约》,对此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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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订立一份从中国出口食品400公吨的合同,规定2001年3月至l0月每月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3月至6月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12日才实际装船,在托运人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7月31日的提单,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书中填写的船边测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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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规定装运条款为“9/10月份装运”,我出口公司必须将货物于9月、10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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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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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问: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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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中规定装运条款为“2015年7/8月份装运”,那么我出口公司必须将货物于7月、8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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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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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进出口公司拟向美国客商出口服装一批,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就服装的款式可要求买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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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10月20日该公司将货物装运后,凭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并获得货款。10月25日,买方来电称:货物在海上全部灭失,已通知开证行拒付,并要求卖方退回议付的货款。我方认为此货买方既未收到,理应退款。而且货物灭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保险是有我方办理的,我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我方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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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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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