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18人,占职工总数的20%,该商贸企业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时间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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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决定裁减人员。在出现下列l情形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裁减的人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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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1年10月10日成立,从业人员50人,11月11日录用9人,12月12日解聘6人。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该公司下列员工中,不应该计入在岗职工总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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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规定裁减人员,在()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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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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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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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指,需要裁减人员在()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以上的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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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要执行的程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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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该法定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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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如果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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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次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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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零售企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企业从药职工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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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必须达到裁减人员()以上,或者不足(),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以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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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制造有限公司安排了20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职工占该公司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7%。2008年9月起,经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定为福利企业,税务部门也一直为其按时办理了减免税。两年之后,志强公司得到注资转向经营钢材,企业员工规模扩大至300人,但残疾人职工依然为20名。这个公司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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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应当提前()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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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共有职工800人,在2009年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了拯救企业,企业决定裁减一部分人员(约70人)。在裁员过程中,企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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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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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按程序并向人社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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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只有当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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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20人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本单位的高级专业人才应当优先留用。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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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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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2010年因生产经营状况困难,确需裁减人员,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经过公司高层研究决议,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企业目前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进行裁减人员。但是企业员工表示不满,反映企业决定比较突然,未说明相应赔偿的事项。根据背景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劳动者出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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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职工人数为300名,从2011年下半年起,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2年1月,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甲公司进行重整。初步拟定的重整方案决定裁减50名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甲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遭到职工拒绝。后经公司再次研究,裁减人数修改为25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被确定裁减的职工苏某认为:自己为公司已连续工作10年,还有3年就应当退休了,不应当被裁减。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2012年5月,甲公司经过重整,生产经营好转,决定重新向社会招聘职工。苏某得知后,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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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共有职工3200人,其中55岁以上的职工有800人,在拟进行的企业改革中,企业职工的总数将缩减为1850人,其中55岁以上的职工裁减比例为80%,则55岁以下的职工的裁减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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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