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规定,凡属未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多少金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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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牙规则》规定,当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害、灭失,在货物目的港交付货物后,若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害以及灭失或损害的一般性质,在货物移交其掌管之前或者当时(如果灭失或损害不明显,则在3天之前),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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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规定,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如果(),货方可免于提交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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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中,如果交付时间届满后连续()天内未按规定交付货物,货主可视其货物已被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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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价值低于()的,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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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计算单位(),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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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如果不知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运输区段,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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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另一原因所引起,且对其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承运人不能免责,承运人只在能归于其应承担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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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规定,如果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届满后连续()内仍未能交付,有权对货物的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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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另一原因所引起,但对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承运人不能免责,则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支付,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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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堡规则》规定,除非收货人在不迟于货物向其交付的,将载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灭失或损坏通知书送交承运人,这种交接便是承运人已按运输单证所载货物,以良好状态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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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牙规则》规定,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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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则的规定,托运人在装货前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已在提单上注明,在货物发生部分损失时,若托运人申报的货物价值小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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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当货物发生损害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承担责任时,若不知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运输区段时,对遭受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赔偿金额为每千克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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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据,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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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则的规定,托运人在装货前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已在提单上注明,在货物发生灭失时,若货物的申报价值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则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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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斯比规则下,如果托运人在托运集装箱货物时正确地申报了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如发生货损,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按()予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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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①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②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③托运人申报货物重量不准确 ④押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⑤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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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在运输“舱面货物”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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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牙规则,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已申报了其价值,但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中并未注明,当货物发生灭失且承运人应承担责任时,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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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托运人对所托运的贵重货物在装船前已申报了其性质和价值,并在船方签发的提单中注明,则当货物发生灭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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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交接有关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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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规定,如未申报,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当每件或每单位超过()时,承运人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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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中通常规定,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已书面申报了高于规定限额的货物价值,并已在提单上注明,则当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按()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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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的《海商法》,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制,如果能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则适合《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05条,也即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