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比较法估价时,要求选取的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接近。
相似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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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市场法评估某套位于8层的旧住宅于2010年10月1日的市场价值,选取了同楼某套位于11层的相似的旧住宅作为可比实例。该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为5000元/m2,成交日期为2010年8月1日。同类住宅2010年8月至9月的市场价格月环比分别下降2%和5%。住宅所处楼层每高一层,价格高1%。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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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市场法评估某套位于8层的旧住宅于2010年10月1日的市场价值,选取了同楼某套位于11层的相似的旧住宅作为可比实例。该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为5000元/m2,成交日期为2010年8月1日。同类住宅2010年8月至9月的市场价格月环比分别下降2%和5%。住宅所处楼层每高一层,价格高1%。该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经过交易日期调整后的价格为()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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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比较法估价时,一般要求选取()可比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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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估价对象为一宗土地,选取的可比实例的土地面积应与该宗土地的面积保持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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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至估价时点期间,无论房地产价格为上涨、下跌或平稳发展,都必须进行交易日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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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法选择可比实例的过程中,可比实例的规模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选取的可比实例规模一般应在估价对象规模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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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比较法估价时,一般要求选取3~10个可比实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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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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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市场法评估建(构)筑物时,要求适当的选取可比实例,要求可比实例成交日期与待估建(构)筑物的估价时点相近,不宜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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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至估价时点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价格可能发生的变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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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选取可比实例时,可比实例的用途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这里的用途主要指大类用途,大类用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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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时的价格,如此才能将其作为估价对象的价格。这种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称为市场状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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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市场法估价时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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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某宗房地产的市场价值,选取了甲、乙、丙三个可比实例:甲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为8000元/m2,比正常价格低2%;乙可比实例的卖方实收价格为7800/m2,交易税费全由买方负担,当地房地产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应缴纳的税费分别为正常交易价格的3%和6%;丙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为8300元/m2,其装修标准比估价对象的装修标准高200元/m2。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三个可比实例比较价值的权重依次为0.4、0.2、0.4,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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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法估价中,要求选取可比实例的规模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选取的可比实例规模一般应在估价对象规模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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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是不正常的,则应将其调整为正常的,如此才能作为估价对象的价格。这种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的调整,称为交易日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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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比较法估价,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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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某底层商铺价格时,估价师选取的可比实例甲和乙均为底层商铺,丙为二层商铺(其成交价格经调整后为底层商铺价格),求取最终价格时,对甲乙丙三个可比实例比较价格依次选取的权重,最合适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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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市场法评估建(构)筑物的价值时,选取的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不宜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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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估价机构2015年12月1日接受了一项估价委托,如果采用比较法进行评估,则可比实例交易日期不得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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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估价中选取的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接近价值时点,与价值时点相差不宜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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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较法估价中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以及修正或调整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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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比较法估价时,选取可比实例应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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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比较法估价要消除以下()方面的不同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与估价对象价值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