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钢轨累计疲劳重伤平均达到2~4根/km时,应安排线路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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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钢轨疲劳、进行换轨大修的标准是累计通过总重达到《修规》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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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kg/h及以下钢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辙叉心宽40mm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其他站线超过()时,属辙叉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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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钢轨疲劳、进行换轨大修的标准是累计疲劳伤损平均达2根/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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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重伤应立即限速不超过()Km/h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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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重伤钢轨后,应先将列车运行速度降至120km/h及以下,同时派员现场监护,由工务段立即组织更换。现场监护人员根据钢轨伤损发展情况确定()速度,必要时封锁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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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钢轨累计疲劳重伤平均达到()时,应安排线路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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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规定,用钢轨探伤仪检查钢轨时,发现重伤钢轨应及时通知线路车间及车站,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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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线同心绞,当中心层是4根单线时,再绞2层,其外层绞线单线根数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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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中或作业后发现有胀轨迹象时,用10m弦测量两股钢轨的轨向偏差,当平均值达到()mm时,必须设置移动减速信号,并采取夯拍道床、填满枕盒道砟和堆高砟肩等措施,来不及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的,现场防护员应显示黄色信号旗(),指示列车限速运行,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限速地点和限速值,并安排人员在车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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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ax≤120km/h正线、到发线及其他站线,60kg/m钢轨头部垂直磨耗≥_时达到重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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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km/h≥Vmax>120km/h正线,60kg/m钢轨头部侧面磨耗≥_时达到重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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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钢轨累计疲劳重伤平均达到2~4根/时,应安排线路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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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钢轨断缝()时应进行临时处理,方法如下: 检查人员应就近寻找同类型钢轨并通知第二批人员携带吊轨小车2台、钻孔机1台(含9.8、13.5、31钻头各2个)、倒棱器、锯轨机1台(含锯片4块)、撬棍2根、大锤1把、起拨器1台、鱼尾夹板2对、10.9级接头螺栓12条、加力扳手1把、红牌2块赶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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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局普速铁路钢轨防断管理办法》规定,钢轨顶面擦伤(列车运行速度v≤120km/h)深度超过2mm,达到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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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接头处4根木桥枕(支接时为5根)中有一根或其他部位有连续2根及以上的失效木桥枕时,行车速度大于120km/h区段钢梁明桥面有<>失效木桥枕时,均应立即抽换。单根抽换时,可使用整修后的旧木桥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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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速度大于120km/h以上时,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足8mm或轨腰厚度不足()mm,达到钢轨重伤标准。《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3.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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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速度vmax≤120km/h时,钢轨顶面擦伤深度超过()mm判重伤。《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第3.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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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通过总质量虽未达到规定大修周期的成段钢轨,但60kg/m及以下钢轨每公里重伤数量达到2~4处、75kg/m钢轨每公里重伤数量达到4~6处(含焊接和胶接绝缘接头伤损),应及时更换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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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υmax≤120km/h正线及到发线及其他站线P60以下~P50钢轨垂直磨耗()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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υmax>160km£¯h正线上,75以下~60kg£¯m钢轨头部侧面磨耗超过16mm,达到重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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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km/h≥υmax>120km/h的线路,钢轨顶面擦伤深度超过()mm,达到重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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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速度160km/h≥Vmax>120km/h时,钢轨低头超过()判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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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通过总质量虽未达到规定大修周期的成段钢轨,但60kg/m及以下钢轨每公里重伤数量达到处(含焊接和胶接绝缘接头伤损)时,应及时更换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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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允许速度为100km/h的P60钢轨线路上,下面哪些情况达到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