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D.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时间:2024-03-21 09: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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